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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該院受理的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持續上升。同時,2010年此類案件多集中發生在經濟比較發達的縣城規劃區域范圍,但2011年以來已開始涉及規劃區域以外的鄉鎮。2012年至2013年3月,涉案范圍已開始向全縣各個鄉鎮延伸。
據虞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勇介紹,涉案的糾紛類型主要有以下幾類: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欠付房屋租金引發糾紛。承租人不守信用,或承租人因經營不善、缺乏資金等原因致使出租人不能按約收取房租,產生訴訟。
租金約定不明或租賃期限故意約定過短,出租人借機擅自提高租金引發糾紛。主要表現在出租人借政府拆遷商鋪緊缺之機提高租金,致使糾紛發生不斷。
合同權利義務約定不規范,租賃期限約定不明引起的合同解除糾紛。例如,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只與承租人約定一年的租金,將以后的租金約定為“隨行就市”,一旦發生糾紛,這種約定又不容易界定。
房屋所有權人變賣出租房屋引發糾紛。認為房屋所有權是自己的,不考慮承租人應享有的權利,損害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此類糾紛往往又會引起承租人與出租人,或者與買受人以及承租人要求房屋裝修賠償等一系列新的訴訟。
關于此類案件增多的原因,王勇分析,通過對16起案件的審理發現,2010年每間商鋪平均租金約16000元,但到了2011年,猛漲至23000元至35000元不等,進入2012年竟然漲至60000元。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拆遷導致經營性商鋪供應不足,出租人借機抬高租金。
此外,商業運營公司承諾的條件難以兌現,致使新建市場無法形成消費規模,眾商戶紛紛拒交房租引發糾紛。
針對上述問題,虞城法院副院長張光明建議,應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以防發生糾紛時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還要區分房屋轉租與房屋租賃權轉讓的關系。房屋轉租與承租權轉讓,是房屋租賃關系變動和流轉的兩種典型方式。合同法對租賃權合同關系作了專章規定,但對租賃權的轉讓未作明文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租賃權轉讓的行為卻大量存在。
張光明建議,租賃房屋時要對所租房屋的所有權及出租人的品行進行了解,對經營項目能否產生相應利潤進行市場考察,不要盲目租房投資,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此外,在拆遷中,政府要做好經營性商鋪的安置工作,對商戶給予適當的租房補貼,為房屋租賃市場和商戶提供良好的發展和經營環境,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房屋租賃糾紛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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