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義烏)商成市場研究所是義烏市商興成市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設的研究機構。研究所以“興旺專業市場,成就商業地產”為宗旨,專業致力于商品交易市場、專業批發市場的研究。擁有一批精通國內外市場狀況、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還邀請了商業地產界及學界知名的專家作為特約研究員或顧問。研究所發展目標是打造民營經濟研究院行業研究所品牌,并成為國內商業地產研究……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是指在傳統商品批發市場基礎上,依據《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架構,借鑒期貨交易的模式,采用電子化標準合同并通過網絡加以撮合的市場業態。例如上海大宗鋼鐵交易市50余家,涉及的商品種類有鋼鐵、石油(燃料油)、化工、煤炭、棕桐油、白糖等,主要分布在經濟較發達城市,尤其是市場業和物流業較發達的城市。
無錫于2006年10月設立了第一家不銹鋼電子交易市場,經過2年的運作,會員單位達到2000多家,日均交易5000噸。年交易金額累計300億元,對國內乃至國際不銹鋼產品的定價都有相當大的影響。目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如何有效實施監管,是政府部門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需要深入研究的一個課題。
一、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產生和特點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是人們在貿易過程中不斷追求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的結果。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作為中遠期現貨市場的一個載體,在期貨市場與傳統商品批發市場之間辟出一個新型領域;從經濟需求來看,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通過集中競價模式。提供電子合同撮合服務、價格信息資訊服務:物流配送服務等功能,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彌補了傳統商品批發市場的不足;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市場經濟的深化與-網絡技術的創新,直接推動了部分成熟的傳統商品批發市場的蛻變,互聯網、傳統商務與資本市場三者有機結合,促進了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興起。最為重要的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出現符合市場避險的需求。以鋼材為例,2004年宏觀調控以來,鋼材價格大起大落,鋼鐵相關企業表現出強烈的套期保值需求,從而催生了鋼材類的電子交易市場。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具有以下特點:(1)多由具有行業背景的公司發起。采用公司化運作模式,以盈利為目的。交易主體以行業投資者為主。(2)利用網絡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供相關大宗商品的電子交易、結算、交收及走勢預測等相關服務。(3)市場運作借鑒期貨交易模式。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雖然在地域、上市商品等方面存在很多差異,但基本都參照《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建立。在電子合同的設定、系統撮合機制、保證<優麥電子商務論文>金制度、持倉限度等方面均借鑒期貨交易模式進行運作。(4)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在交易方式上非常靈活,上市產品、交易規則制定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其與傳統商品批發市場和期貨市場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潛在的風險和問題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為廣大商品生產者以及經銷商在生產經營中開展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滿足了一定的市場需求。但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的缺失和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此類市場隨交易量的增大逐步表現出巨大的市場風險。2003年起。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先后爆發了“瓊膠事件”、“桂糖風波”、“嘉興案例”和去年的北京華夏商品交易所倒閉,不僅給市場內的參與者及監管者敲響了警鐘,而且一再震驚高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缺乏針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監管法規,國內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基本是按照《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設立的,該規范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提出并歸口,在國家質檢總局主導下完成,作為行業參考標準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但其畢竟不是一部法規,缺乏必要的監管條款和法律權威。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在交易模式、風險控制、結算方式等方面均效仿了期貨的相關機制,例如標準合約、保證金制度、集中撮合交易制度等等,卻缺乏類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具有法律效應的管理辦法來規范,準入門檻甚至低于傳統市場,風險承擔與其經營規模明顯不匹配。
二是針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管理機制不夠完善。由于法規不完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據的僅僅是自己擬定的交易管理辦法,缺乏法律權威性。另外從部分市場的交易規則來看,市場擁有較大的權利,如提前收市、暫停交易、提高保證金比例、取消交易商資格等,但卻沒有能對市場行為實施有效監管的第三方。且部分市場股東還可能參與交易,因而監管者和交易者之間也難有硬性的約束。同時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大量借鑒期貨交易機制,但是它的監管模式與風險控制與正規期貨市場相去甚遠,如無明確的監管部門,風險管理中缺乏風險的層層擔保和風險基金制度,以及相應投資者保護措施等,隨著市場不斷發展與交易量不斷增大,其累積的風險也必然越來越大,一旦出現惡性事件,后果難以設想。
三是利益驅動易導致投機過度,爆發風險事件。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設立的初衷是為企業提供套期保值的工具,但由于其本身是通過交易手續費獲利,容易促使市場舉辦方放松對市場會員的管理,鼓勵投機,讓市場呈現高成交量、低實際交收量的局面。根據對國內某鋼鐵電子交易市場的調查,該市場的實際交收額低于總成交額10%,約占持倉量的30%。當然,投機是適量還是過度沒有明確的標準,但上面的數字已經和促進現貨交易的市場宗旨產生了一定距離。在缺乏必要的法規約束和監管下,某些投機者乃至市場主辦方很有可能在利益驅動下,進行大規模的投機交易、內幕交易。
三、工商部門加強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監管的對策思考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是傳統批發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一方面其充分運用現代化的電子商務技術,創新市場運作模式:另一方面關于其是否屬于變相期貨范疇的爭論也一直存在。作為新生事物的初級階段,難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亟待規范。
(一)監管的法律依據
當前,很多人(包括工商干部)認為,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類似于期貨。應該由證監會管。工商部門沒有監管權。其實,這是片面的。我們應該認識到,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只是一種經營業態,至于其經營內容是中遠期現貨還是變相期貨,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區分。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對此類市場的規范也是相當謹慎的。
2006年4月,國務院法制辦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第八章附則第103條界定:“變相期貨交易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明顯有劍指上述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涵義。
但經過一年的充分論證與反復修訂,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89條重新定義了變相期貨:“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采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征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并授權商務部給予一定的整改時間,也就是說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只要在規定時間內整改,避開上述禁止性特征即不為變相期貨,充分反映了政府允許其在逐步規范中發展的意圖。同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90條規定“不屬于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產品的其他交易活動,由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明確了只要電子交易市場不觸及上述禁止性規定,均不屬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范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傳統商品批發市場的主要監管機關,在市場監管過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而電子交易市場本質仍然是傳統商品批發市場的高度電子化。其運作與傳統商品批發市場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從工商機關的職能和需求來看,都應當積極將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納入管理范疇。當然。部分電子交易市場可能投機成分比較大,明顯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則應當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二)監管的路徑探索
面對全新的、復雜的、高度網絡化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工商部門如何充分履職,實施有效監管。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充分調查研究,在調研的基礎上提出立法建議,建立健全有針對性的法規體系。由于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在運作上和傳統市場區別很大,大部分市場類法規呈現出較大的局限性: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賴以建立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工商部門對電子交易市場的監管更多的只能依據《公司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擔保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中的兜底性條款進行管理。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體系,這是造成監管難以深入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首先要加強調研,弄清基本運行機制,針對電子交易市場的準入門檻、運作規范、風險控制、監管要求等出臺相應的法規,明確主管部門和監管職責,以使此類市場的設立、發展、監管有法可依。
二是充分發揮行政指導職能,創新監管方式,推動市場規范運作。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充分引用行政指導手段,督促其完善各項制度,把好準入門檻,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強調行業自律,倡導成立電子交易市場協會,強化監督和自律。引導其健康發展:及時發布警示,開發風險教育,幫助市場主體及投資者增強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自我辨別和抵制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各類參與者進行普遍的、持續的知法守法和規范運作的教育。三是高度重視這一新興領域,從全局出發,選拔專業人才成立專門機構統一管理。由于各地經濟水平的不同,電子交易市場發展的情況在數量和質量上也有很大區別,很多地區目前還沒有出現這種業態。但就有條件實施監管的地區來看,應當具有全局觀念,選拔專業人才,成立專門機構對其統一管理。如果讓基層分局或工商所直接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由于缺乏監管同類市場的對比和經驗,難免會出現監管上的傾向性,容易發生管理過松或過死的情況、既不利于深入調研,同時也不利于市場的培育發展:另一方面,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運作,是一個高度虛擬化的過程,未來的監管必然是主要基于對后臺數據分析上的監管。需要相應的法律技能,計算機技能、金融分析技能和財務判斷技能等等,這對監管電子交易市場的干部隊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立足工商職能,尋找適當切入點。積極介入。電子交易市場歸根到底是傳統的市場主體在參與,其交割環節也離不開倉儲物流系統。而工商部門利用已有的經濟戶口,能夠基本掌握電子交易主體的類型、地址、業務范圍、倉庫和物流等信息。因此在對電子交易市場的監管過程中,不能僅僅局限于網絡。而應該結合經濟戶口。從主體資格、配送系統、物流渠道、商家投訴等多方面尋找切入點,才能夠收到實效。同時工商部門應當以規范格式合同為抓<優麥電子商務論文>手,進一步明確開辦者和交易者的權利義務,為市場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五是多部門協同作戰,建立高度聯動機制。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市場、交易主體、倉庫、物流企業分別位于不同地區的情況下,工商部門需要建立強有力的內部聯動機制,各業務單位要協同作戰,基層單位與業務處室要緊密配合,以專門機構為中心。依托經濟戶口網絡,形成立體化監管體系。另一方面,協同作戰還包括與橫向部門之間的緊密協作,電子交易市場涉及到網絡服務、信息安全、金融資本、倉儲物流等多個方面,僅工商部門一家既沒有能力也沒有職權開展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管。因此,必須積極與公安、質檢、交通、證監和通信等多部門加強溝通,聯手作戰,齊抓共管。同時在協同作戰中,工商部門要發揮自己的優勢,積極介入到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監管中去。但是。在執法中也不能忽視工商部門自身的職權范圍,要把握好在不同環節中的主角與配角地位,避免與橫向管理部門發生管理沖突。
總之,雖然目前法規尚不明確,但工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的兜底部門。要摒棄被動等待的思想,充分依據工商部門的職能。發揮現有的法規的作用,以市場準入、合同、倉儲、物流等多方面為抓手,積極介入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監管與探索,為開拓工商監管新陣地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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