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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市內有16個農產品批發市場,承擔著全市農產品的集散、交易、價格形成、信息中心等多項功能。從質量安全監管的角度看,批發市場是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和監督檢查的重要關口。在批發市場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對于確保北京市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北京市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梳理
(一)進入市場環節的監管
批發市場在進場環節一般需要查驗經銷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產品的產地證明、質量檢測合格證明等,并進行紙質和電子信息備案,記錄供貨廠家的營業執照、聯系方式、地址和運輸車輛牌照等相關信息并保證每年更新一次。但是,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9年7月30日頒布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今后批發市場對經銷商進場環節的考察將逐漸用食品流通許可證取代衛生許可證。
目前,市場對蔬菜類農產品的進場監管有一定難度,由于存在一部分露天交易的流動商戶,其經營受季節性影響較大,因此一般都沒有營業執照,市場對其進場沒有嚴格要求,只能做到信息登記備案。
(二)場內交易環節的監管
經銷商進場后,市場對固定攤位的經銷商每天抽檢其攤位的衛生狀況和商戶的經營行為;對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等憑證進行年檢,并按要求更換相關備案信息;定期組織經銷商進行體檢和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及政策法律的培訓。通過訪談發現,市場內有經銷商已有成立經銷商協會組織的動向,以求協調經銷商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并對其成員的經營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一些市場還成立了由市場、廠家、經銷商三方組成的“產銷聯合體”,定期召開例會,表彰好的廠家及經銷商,批評并處罰不好的廠家及經銷商。此外,市場還開展多項活動鼓勵經銷商規范經營行為,例如,岳各莊市場已連續四年開展評選“經營文明戶”的活動,通過商戶推薦、市場核實、現場投票等環節進行評選,如果連續兩年都被選上文明戶,市場給予一定的租金優惠。
對包裝食品質量的安全監管市場則采取每日抽查的方法,主要根據包裝信息看產品是否過期、是否屬于假冒偽劣產品、是否是三無產品等;對散裝食品主要采取市場抽檢和送檢的手段。實地調研發現,各批發市場每天都會對場內農產品進行抽檢,但抽樣種類和抽樣頻率不同,目前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市場檢測不了的項目,如微生物檢測,以及一些政府抽檢中曾出現問題的品種,市場都將其送到區衛生局、北京市理化分析中心、一些商業實驗室進行檢測,抽檢和送檢費用均由市場承擔。
此外,按照我國“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原則,批發市場環節的食品安全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但農業行政、質量監督、衛生行政等部門也會不定期對市場食品安全進行抽檢,但側重點和抽查頻率不同。
(三)退出市場環節的監管
通過調查發現,若市場在日常抽檢、自檢和送檢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首先對問題產品采取立即下架處理,并將樣本送交上一級檢測機構復檢,同時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復檢確認食品有質量安全問題的,市場對該批次產品進行下架,禁止其在市場銷售;對經銷商進行批評、教育、訓導,問題嚴重且屢次出現問題的商戶將會被清除出市場;在市場網站、宣傳欄等公示抽檢不合格產品和商戶的名單;具體的罰款等處罰工作由工商等行政部門負責,市場本身無處罰權。
二、北京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分析
(一)產品產地證明及質量證明缺少公信力
批發市場鼓勵經銷商在進場環節出示產品產地證明和質量檢測合格證明,是為了保證進場產品的質量安全及出現問題后可以追溯到生產源頭。但是各批發市場對“兩證”沒有統一的規范和要求。農戶和產地經銷商為了滿足批發市場的要求,就會想各種方法“辦證”,地方政府和協會組織也會出于對當地經濟發展和自身利益考慮而放松監管。
(二)市場抽檢環節的規范和標準化程度低
調查發現,各批發市場基本都做不到進場環節的抽檢,只能依靠白天場內交易環節的抽檢。此外,各市場對農產品抽檢品種、頻率、檢測項目等沒有統一的執行標準。由于目前的食品安全檢測費用都由市場承擔,而不同產品的檢測費用高低不同,檢測時間長短也有差異,因此,造成有的市場偏重對檢測成本低、檢測時間短的農產品的抽查,而忽視那些檢測成本較高且費時的產品的抽查。
(三)檢測室的規模差異大,人員明顯不足,產品檢驗結果不客觀
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按照國家要求配有食品安全檢測室,但在資金來源、規模、人員配備和設備利用等方面各有不同。1.資金來源:只有少量市場申請到國家扶持建設資金,多數市場基本都是自己出資成立檢測室;2.規模實力:農產品批發市場由于其各自經營主體實力的不同及對食品安全問題認知的差異,安全檢測室的規模和實力差異較大;3.人員配備:市場為了節約成本,不愿聘請更多的專業食品檢測人員;4.設備利用:很多市場的檢測室設備配置比較齊全,但利用率不高,有些都處于閑置狀態。
(四)問題產品的公示很少,處罰力度不足
各批發市場都很重視網站信息化建設,但在其網站上很少能找到對本市場食品安全抽檢的結果和問題產品的退市公告。市場對問題產品的處理做不到將其徹底消滅。
三、完善北京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
農產品批發市場內的經銷商、消費者和管理者都能認識到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但他們往往強調通過加強生產加工環節和政府的監管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缺乏對其自身監管作用的認知;農產品批發市場必須建立一套統一、規范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以確保進場產品的質量安全和問題產品的有效處理。
(一)加強市政府對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的統一規范管理
政府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并建立一套專門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批發市場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為市場指明方向,做好規劃,使農產品批發市場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管時有法可依、有據可查。此外,政府應創設一些用于市場間交流溝通的平臺和載體。盡管各批發市場的規模不同、地理位置各異,但經營的農產品品種大同小異,可能遭受的食品安全風險也大致相同,因此,加強市場之間的交流溝通、信息共享,使其能夠共同抵御和應對銷售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風險。通過建立這一平臺,定期組織對各市場管理人員及商戶進行食品安全方面的交流培訓,幫助分析和探討市場監管和商戶經營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推廣好的市場管理經驗和做法,從而達到批發市場環節食品安全水平的整體提高。
(二)實行公益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服務
每個批發市場都設立檢測室只會造成檢測資源的浪費和檢測成本的增加,而且市場管理者處于減少成本、減少麻煩和自我護短的心理,市場質量安全檢測室也往往是為了應付檢查和上報數據,難以發揮應有監管作用。質量安全檢測是一項公益性的事情,企業對此沒有積極性,是需要政府出面去辦的事情。如果政府將各個批發市場的檢測職能集中起來,將市場檢測室作為政府的駐場機構,派遣檢測人員和提供運行費用,對各個批發市場實行統一的抽樣檢測,將會大大提高批發市場對質量安全的監控水平,增強廣大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政府在批發市場環節上對進入城市的農產品進行統一的質量安全檢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1.政府統一檢測能夠保證檢測數據的公正性,提高對外發布信息的公信力,有利于化解消費者的信任危機;2.統一配備檢測人員,統一檢測方法,能夠提高檢測效率;3.能夠保證專款專用,避免政府下撥經費被挪用;4.能夠對問題產品的處理進行監督和追蹤,行使政府對市場的安全監管職能;5.檢測結果及時反饋給產地,對產地加強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具有指導意義。
(三)有效發揮批發市場的宣傳引導作用
批發市場應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科學宣傳,搜集、整理各項食品安全政策、標準、法規、措施等信息,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及時傳達給場內消費者和經銷商,通過信息強化,提高場內消費者和經銷商的食品安全認知水平。積極引導消費者和經銷商,組織開展各種活動增強與消費者和經銷商的互動交流,規范其購買與經營行為,增強其法律意識,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能夠積極舉報并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利益,引導消費者和經銷商參與到批發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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